特區終審法院多數法官認為,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屬性;在國家豁免這一與外交事務有關的事宜上,特區法院必須尊重中央政府的決定並遵照其決定行事,這是一項必須遵循的憲法規定,絕無採取不同政策的空間。外交部函件正是對此問題具權威性的事實陳述。由於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十三條關乎中央政府負責的外交事務,第十九條涉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因此,特區終審法院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有責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我們知道,釋法從來就是一個敏感話題。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不同程度地引發過爭議。毫無疑問的是,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基本法規定的一項絕對權力,也是正確理解和實施基本法的終極保障,這項權力不容挑戰。特區終審法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提請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正常和必經程序。本案中特區終審法院主動提請釋法,正是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是負責任地行使終審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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