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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洩漏 中國索賠出路何方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6-15]    我要評論

 索賠權來自何處

 中國國民的索賠權利以及中國法院的管轄權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確證,似乎成為了一個問題。其實,索賠權利以及本國法院的管轄權是不言而喻的。

 環境法上有一個流傳久遠的故事解釋了環境污染的受害者要求賠償的法律根源:1930年,位於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的特雷爾冶煉工廠在操作過程中排放了大量粉塵,粉塵隨著北風刮到了美國華盛頓州境內。大量莊稼絕收或減產,森林、湖泊污染嚴重,美國人義憤填膺,抗議聲不絕於耳。美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達成協議,將賠償爭議提交一個聯合仲裁委員會解決。儘管沒有證據證明加拿大政府有意參與了排污行為,但仲裁委員會認為責任還是應由加拿大一方來承擔。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國際法以及美國法律的原則,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這樣利用或允許利用其領土,以致讓煙霧在他國領土或對他國領土上的財產或生命造成損害,如果已產生嚴重後果並且那已被確鑿證據證實的話。」這一結論早已是國際環境法上的經典論斷。

 核試驗案的故事則在國家與國家關係的層面上解釋了受害國尋求救濟的權利。上世紀60年代,法國在南太平洋上空頻繁進行空爆核試驗,因為擔心核素進入大氣和水體最終對本國環境造成影響,新西蘭和澳大利亞在聯合國國際法院起訴法國政府,要求其停止核試驗。後來法國總統和外交部長鄭重聲明,法國政府將不再進行空爆核試驗,因此這一案件最後被撤銷。但國際法院起初受理訴訟這一簡單的事實也表明,在國家關係的層面,受害一方要求污染起源國採取合理措施乃至提出索賠的權利,也是被確證了的既有國際法規則。

 毫無疑問,針對東京電力以及日本政府,提出索賠的權利是確定的,這種權利包括兩個層面:一方面是個人(包括公民個人以及公司、事業單位等法律實體)受到核污染的損害而要求賠償;另一方面,某些損害我們無法找到特定的個人受害者,但這種損害對於國家來說是確定無疑的,並且是長期的,有些甚至還是隱性的需要經過長時間的潛伏才能顯現,中國政府對此無疑擁有採取行動的權利。

 至於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則是更加簡單的事情:環境損害賠償,本質上是一個侵權案件,不論訴訟以誰為被告,損害如果影響在中國領土內,作為侵權結果地法院的中國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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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磬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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