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慈善組織的慈善受托人應肩負某些責任,例如申報任何利益衝突和個人利益,以及備存足以說明慈善組織所有交易的妥善賬目紀錄,而有關紀錄應保留最少7年。
註冊慈善組織每年均須向慈善事務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和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應可供公眾取覽。
文件亦建議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權力,調查被指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的個案。如慈善組織無履行在慈善法下的法律責任,慈善事務委員會亦有執行和補救權力,例如取消違規慈善組織的註冊。
當慈善組織在管理上出現行為失當或管理不善的情況時,為保護慈善組織的財產,慈善事務委員會應有權委任額外的慈善組織受托人或董事,以及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托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
至於籌款活動的規管,小組委員會建議: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為規管組織,負責處理和批核慈善籌款活動所需的各類許可證和牌照,並監管此類活動所籌得款項的運用;
●為提供此項「一站式」的服務,慈善事務委員會應獲賦予現時社會福利署、食物環境衛生署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慈善籌款活動,並就獎券慈善籌款活動的行使權和執行的職責;
●慈善事務委員會應負責確保公眾有渠道可取得籌款活動的資料,並應負責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陳智思表示,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特別是「徵求意見」部分所列出的問題,提出看法、意見和建議,諮詢期至9月16日。諮詢文件已上載法改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