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敵對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教授裡克·皮爾德斯介紹,《戰爭權力法》沒有明確定義「敵對」,且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對這一概念提供任何司法解釋。這意味著,這場司法爭議「沒有明確的法律答案」,可能會以政治方式化解。
「總統選擇了某種立場,」他說,「剩下的問題是,國會要麼接受總統的主張,要麼不接受而堅持認為不能在未獲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繼續這一軍事行動。」
國會眾議院議長、共和黨人約翰·博納15日向奧巴馬遞交一封信,要求奧巴馬17日前就繼續參與對利比亞軍事行動提供法律依據。
「鑒於你下令美軍部隊參與對利比亞軍事行動,依照《戰爭權力法》文本,眾議院所獲結論是你持兩種觀點之一:你認為《戰爭權力法》不適用於對利軍事行動,或者你認為《戰爭權力法》違反憲法,」博納寫道,「眾議院和我們所代表的美國民眾有理由知道你持哪一種觀點。」
美國歷史上,多名總統指認《戰爭權力法》一些條款違憲,都不涉及「60天撤離期限」條款。法律顧問局1980年說,設置這一期限符合憲法授予國會的權力。
政府法律顧問科和鮑爾說,法律顧問局這一認定依然有效,政府這次提交國會的報告沒有指認《戰爭權力法》違憲。至於法律顧問局是否支持白宮對「敵對」所作定義,鮑爾拒絕說明。
科說,這不是政府首次定義「敵對」。1999年科索沃戰爭中,比爾·克林頓政府法律顧問團隊認定美軍處於敵對狀態。當時,國會為軍事行動撥款,政府解讀為授權軍事行動。
《紐約時報》評論,先前一些情形中,美方是應邀參與維和任務、暴力衝突不是持續發生,而這次是主動發起軍事行動、持續空襲利比亞政府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