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的庭審中,深圳市有關方面首次對「擅自發放」作出了解釋。代表原深圳市農林漁業局出庭的代理律師鄔文輝說,所謂「養殖登記證」只是地方漁業部門按照內部規範性文件發放的內部登記管理證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或個人進行漁業養殖,必須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養殖證,再加上「海上皇宮」根本沒有按照有關方面的批復要求進行整改,故而深圳市漁業部門作出了撤銷批復和登記證的決定。
他說:「所謂養殖登記證的發放,就是一個發放主體錯誤、發放的法律依據錯誤的決定,事實上,發放給『海上皇宮』的登記證沒有任何法律許可效用;而且發放後,海洋漁業部門的相關要求也沒有得到企業的切實執行,因此撤銷登記和批復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記者在採訪中也瞭解到,按照我國《漁業法》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該養殖證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無權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