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開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的通知
旅辦發【201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根據赴台旅遊工作的安排,經商國務院台辦和公安部,決定於2011年6月28日正式實施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的開放以城市為基礎,第一批試點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和廈門市,今後將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增加開放區域。
二、北京、上海、廈門三個城市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的居民,為具有當地正式戶籍的居民。
三、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應嚴格遵守新修訂實施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
四、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應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個人旅遊簽注,之後委託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經台灣有接待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向台灣相關機構申請、代辦入台相關出入境手續。大陸及台灣的代辦社應相互確認有關手續的辦理情況,並及時向申請個人通報辦理進度。
五、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可委託本城市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代辦代訂機票、住宿和在台旅遊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辦理。
六、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在提供旅遊行程安排等委託服務中,也不得有上述內容,並應要求台灣的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個人遊遊客參與上述活動。
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在台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並應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大陸。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台灣方面的旅遊熱線電話報告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自行返回。
八、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無正當理由在台灣非法逾期停留的,雙方的相關機構應及時通知查找;情節輕微者可自行返回,情節嚴重者安排遣返,相關費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負擔。台灣相關機構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時,將向大陸有關機構提供信息資料。
九、對在台灣非法逾期停留的個人遊遊客,大陸公安機關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除廈門市的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和全省經營「金馬澎」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台灣地區個人旅遊服務。違反此條規定的,取消其經營相應的赴台旅遊業務。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