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香港特區立法會22日晚三讀通過《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根據該草案,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住宅物業的人士若在取得該物業的24個月或以內出售或轉讓該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將按照持有物業期限的長短,繳交「額外印花稅」。
根據條例草案,住宅物業在半年內轉手,「額外印花稅」稅率為15%;半年至一年內轉手,稅率為10%;一年至兩年之內轉手,則要交5%。
香港特區政府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當日在立法會辯論《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修訂《印花稅條例》,以確立「額外印花稅」措施的法律基礎,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遏抑住宅物業市場短期炒賣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