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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10年11月15日,上海居民樓起火,致58人死亡。
(三)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動態監管,督促工程建設各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厲查處將工程肢解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及降低施工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行為,要將消防安全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督促企業做好防火工作。各級公安部門消防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將施工期間有人員居住、經營或辦公的建築改、擴建工程,特別是規模較大、易發生人員群死群傷的建築工程,納入重點消防監管的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不滿足消防安全條件的要依法督促整改。
(四)進一步完善建築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及施工安全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有關建築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規定不同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應用範圍以及採用可燃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構造措施,以從根本上解決建築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安全問題。要認真落實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時原建築原則上應當停止使用,確實無法停止使用的,應採取分段搭建腳手架、嚴格控制保溫材料在外牆上的暴露時間和範圍等有效安全措施,並對現場動火作業各環節的消防安全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五)進一步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各相關部門要重點從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等方面,繼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普及安全用火、用電和逃生自救常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
(六)進一步加強消防裝備建設。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消防裝備建設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增置撲救高層建築外部火災的裝備,增強城市高層建築及超高層建築的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以適應城市建築發展趨勢的需求。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高偉忠,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姚亞明,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周建民,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科長,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張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5.董放,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6.瞿幼棣,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7.周崢,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8.范瑋民,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9.曹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0.黃佩信,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1.馬義鎊,中共黨員,佳藝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2.沈大同,佳藝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3.陶忱,佳藝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4.張永新,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5.衛平儒,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全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6.勞衛星,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7.支上邦,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8.沈建豐,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9.沈建新,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馬東啟,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電焊班組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1.吳國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電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2.王永亮,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3.楊為民,自然人,承攬鋁門窗施工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4.張利,自然人,承攬外牆保溫材料的供應和施工,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5.姜建東,上海烽權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攬大樓的內粉刷裝修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6.馮偉,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經理,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