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邁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做出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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