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除了上述幾點外,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最根本的,最後的一道保險就是海上力量。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海上力量,要想有效的維護,就必須擁有一支制海型的海上力量。從歷史上來看,海權的定義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保障己方自由運用所擁有海域。第二,保障不使敵方自由運用我海域。因此衍生出兩種制海理論,一種是控制型,一種是破壞型。前者我們在歷史上看到很多,比如當年英美老牌海上大國,他們的海上概念就是完備的。
當然也有一些發展中的大國或者後起的海上強國,他們在海上力量的建設中是一種非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比如一戰、二戰中的德國,德國的潛艇戰使我們至今印象深刻。實際上這種海上力量就是一種非制海型的,單純破壞型的海上力量。它可以排除對手自由運用海洋的權益,卻不能保障己方能夠自由有效的運用海域。
在當今世界範圍內,不少國家的海上力量仍然是這種非制海型、破壞型的海上力量。要想真正有效的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立一支制海型的完備海上力量,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必須要有能力形成24小時保障,隨時保障己方能夠自由的運用所擁有海域。這種對海域的控制能力,有時候並不表現在沿海海域。沿海海域的力量建設和使用可以依靠大陸和島嶼。而一旦遠離本土的時候,我們就需要在遼闊的大洋上建立起一個有效的控制力量。
建立這種制海型的海上力量,是一個十分複雜,投入巨大的事情,需要強有力的經濟和技術基礎。要想真正維護自身的海上權益,特別對於海上權益遍佈全球的大國來說,就必須要建立制海型海上力量。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單一的手段,都無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海上權益紛爭。只有充分的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形成各種手段綜合使用的態勢,同時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裡,能夠確實保障我們對這一海域的有效控制和使用,同時保障國際社會在國際法的範疇內合理運用這一海域,這樣我們對這一海域的海上權益才能得到廣泛的認同,國家的海上權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