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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二審維持死刑判決。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新華網杭州6月23日報道,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對許邁永做出的死刑判決。
5月1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即現在杭州蕭山區)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建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
法院還查明,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00萬餘元。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庭審中,許邁永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部分指控提出異議,並稱,許邁永在有關部門不掌握情況下,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有自首情節,並全部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應予以從輕處理。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邁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許邁永為徇私利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巨額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遂判處許邁永死刑。
一審宣判後,許邁永不服,提起上訴。6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下達二審裁定,維持原一審判決,駁回了許邁永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