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是為何政府不利用現有系統向某些市民(例如:領取綜援的人士、公務員等)直接發放6,000元。
首先我想指出,即使政府通過一些現有系統已掌握某些市民的個人資料,由於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考慮,我們也不能直接運用這些資料來發放款項。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所載列的《保障資料原則》,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我們曾探討是否可以通過現有系統直接發放6,000元給領取綜援、生果金及傷殘津貼的人士,或利用現有公務員薪酬及退休金系統發放款項。不過,在檢視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我們發現有關資料只可用作特定的用途(例如:用以處理資料當事人向社署提出的各項申請、用以支付公務員薪酬及退休金)。因此,在未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之前,有關資料不能用作「$6,000計劃」的目的。
要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就免不了要聯絡他們-如不是請他們主動來登記,也總要請他們簽署同意書再交回政府處理。考慮到無法免除上述步驟,通過多個現有渠道發放款項,未必能減省工夫,反而可能會造成混亂。因此,我們建議集中通過銀行和香港郵政這兩個平台登記及發放款項。
我的簡介到此為止,歡迎各位議員就計劃的建議實施細節提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