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少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未經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干預政府工作,擅自為重點建設項目減免報建費,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但被告人朱少中在因濫用職權而被湖南省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對其受賄犯罪部分,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結合朱少中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