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最終目的是什麼?藥家鑫最終為什麼被判死刑?
我國的司法制度應該符合自己的國情和法律文化傳統,應當把法律效果作為基本標準,把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作為重要標準,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當然,我們既要防止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又要防止執法犯法,以犧牲法治為代價,追求所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陝西農民周正龍,用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手段騙取獎金20000元,本來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詐騙案,但在別有用心的人和境內外媒體的炒作下,把輿論關注點聚焦到司法機關,不僅影響了陝西省的對外形象,也損害了政府和司法機關公信力。
在這種情況下,省有關部門指導辦案機關從服務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下,反覆研判權衡,依法對周正龍判處緩刑。二審判決一出,各界熱議戛然而止,有效防止了炒作升溫,維護了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辦理這類案件,只考慮法律效果是不夠的,還得考慮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再如藥家鑫案。藥家鑫案的案情比較明確,先是交通肇事,然後故意殺人,且法院依法認定有自首情節。最後為什麼判處藥家鑫死刑?就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不是單從法律效果一個方面考慮,也不是迫於所謂的「輿論壓力」。按照法院的認定,藥家鑫殺人滅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然有自首情節,但被害人家屬不予諒解,社會反映強烈,如果不判處死刑可能會對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造成負面影響。正如一位網民所說:「判處藥家鑫死刑是法律適用的必然,是社會民意的期待,而不僅僅是被害人家屬痛苦感覺和強烈要求的結果。」
為什麼力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倡導「三調聯動」
這幾年,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趨勢,較好地體現了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陝西隴縣縣志記載「隴人好訟」,民風素來彪悍。《秋菊打官司》就取材於這裡。2007年以前,這個山區小縣的執行積案超過400件、審理案件積壓 100件、長期涉訴纏訪案件60件。隴縣法院創造性地推行「一村一法官」和能動司法,按照「駐村法官+參審員+調解員」的模式,在全縣160個村(社區) 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機制,設立法務庭38個。利用駐村法官熟悉法律法規、參審員熟悉社情民意、調解員德高望重的優勢,零距離服務群眾,把法務庭建成第一時間解決涉訴信訪、第一時間釋法回訪的工作點。我去隴縣調研時發現,能動司法的核心就是能動、主動,最大的特點就是把司法工作延伸到鄉、村兩級,變被動的坐堂辦案為主動深入群眾,既化解了矛盾糾紛,開展了法制宣傳,又增進了同群眾的感情,實現了現代法治與鄉土社會的完美對接。
陝西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發祥地。「馬錫五審判方式」就產生於陝甘寧邊區,其核心就是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用群眾聽得懂、看得明、信得過、靠得住的 「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近幾年,我們結合新的實際弘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定期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盡可能使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渠道之前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得到化解;即便進入司法渠道,也盡可能通過司法調解定分止爭。「三調聯動」不僅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2010年,全國各類調解組織調解的民間糾紛達400萬件以上,全國法院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接近70%,陝西省三級法院的調撤率達到69.94%。過去,很多人認為調解是不入司法正統的「旁門左道」,現在就連一些西方國家面對「訴訟爆炸」的現實壓力,也借鑒我們的調解制度。我們都知道,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修復社會關係,而不單純是懲罰犯罪。法槌一敲、一判了之也許很少佔用司法資源,但是,判不好,當事人不滿意,引發纏訪鬧訪,佔用的司法資源更多。這就是我們為什麼力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為什麼倡導「三調聯動」,為什麼強調「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原因。
新聞回顧:藥家鑫6月7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6月7日,藥家鑫在陝西西安被執行死刑。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藥家鑫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死刑判決
5月20日9時,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二審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藥家鑫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並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