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日報7月5日報道,構建高效透明的體系是杜絕貪腐的基礎。澳門在打擊貪腐犯罪倡導廉潔的過程中,廉政公署主要充當四種角色。
一是扮演「啄木鳥」四處搜尋專吃「蛀蟲」。《澳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廉政公署針對貪污行為及由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及偵查。作為「啄木鳥」的反貪局負責調查涉及貪污欺詐行為的公務員和公職部門。當有市民舉報、其他部門轉來或媒體曝光時,反貪局就啟動調查程序。當然,在依職權發現貪污時反貪局也主動啟動,由調查廳在總調查主任的領導下進行調查。
調查中為查獲嫌疑人,收集和保全證據,反貪人員可搜查、搜索和扣押。如果有跡象顯示某人隨身藏有與犯罪有關或可能會作為證據的物品,調查員可搜查。如果有跡象顯示有以上物品或有應被拘留的人正處於公眾不可自由進入的領域,調查員同樣可以進行搜查。經廉政專員批准,調查人員可持有並攜帶武器。「啄木鳥」在調查後如果發現確有貪污行為或者公務員作出欺詐行為的,會把這些「害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為保證「啄木鳥」獨立的調查權,廉署一方面可針對已獲悉的犯罪和違法事實自主進行調查,不受任何人(含舉報人、投訴人)左右,也不需要就已經開展的偵查告知任何機關;另一方面,凡是阻撓廉署工作或不履行合作義務的,均可能受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處罰。
二是廉署行政申訴局擔任「保健醫生」開出防貪藥方。《澳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開展防止貪污或欺詐行為的行動也是廉署的職能之一。其實遏制腐敗僅僅靠打擊是不夠的,關鍵還是要強化預防工作。廉署的行政申訴局即充當「保健醫生」的角色,專門負責給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慣例和辦事流程把脈問診,以便發現可能導致貪腐的潛在隱患並開出有助於預防及遏止行政違法行為、貪污及公務員欺詐行為的良方。
三是作為廉政專家提出廉政法制完善的建議。《澳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4條規定,廉署就所發現的法規缺點,特別是有關公民的權利、自由、保障或正當利益受到影響的缺點,可以作出解釋、修改或廢止有關法規的勸諭或建議,作出制定新法規的勸諭或建議。但是,涉及屬於立法會權限的法規時,僅將廉署的觀點寫成報告呈交行政長官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