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銘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行,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52萬元人民幣。對涉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至14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共計127.7萬元,對涉案的被告單位湖南眾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李湘銘等7名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陳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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