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堅持以人為本,推動了人權事業的重大進展。西方一些個人和組織對此卻視而不見,反而批評中國的人權評估體系完全忽視「人權中人的因素」,甚至還有個別人指責《行動計劃》設定的指標含糊不清。
事實是怎樣的呢?為大力促進中國勞動人口的就業和再就業,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動計劃》規定「落實就業促進法,實現城鄉就業統籌,促進就業增長。2009-2010年,新增1800萬城鎮就業人口,轉移1800萬農業勞動人口,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重點解決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問題。」
評估報告顯示:「兩年來,城鎮新增就業2270萬人,轉移農業勞動力1939萬人,分別超出《行動計劃》目標的26.1%和7.7%。截至2010年底,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低於《行動計劃》預定的5%。」
《行動計劃》提出嚴禁刑訊逼供。據評估報告顯示:「司法機關出台關於刑事證據制度的司法指導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權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下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行動計劃》提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修改選舉法,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對此,評估結果表明:201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修改選舉法的決定,規定城鄉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進一步完善了關於選舉機構、選舉程序等規定,更好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