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是,不採用補選是否構成違憲?是否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答案是否定的。《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空缺必須通過補選去填補。補選只是其中一種、而不是唯一的方式,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完全可以採納其他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
事實上,援引海外經驗,在其他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司法管轄區,有相當一部分採用某種形式的替補機制而不是通過補選去填補出缺的議席,其法理基礎並沒有因此而受到質疑。
第三,我們應該認識到,世上沒有完美的選舉制度。每個地方所採用的制度,其沿革均有其獨特的歷史、政治、社會背景,其具體設計都是權衡取捨之下的產物,而現有的制度也可以按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改變完善。
香港的政制正處於一個轉變中的階段,制度的建設需要我們不斷從經驗中摸索、學習、前進。故此,因辭職補選而觸發的這次檢討,不管最終的結果是甚麼,有助公眾認真思考如何進一步改良、完善我們的選舉制度。
社會上有部分人士要求收回草案,並稱這次公眾諮詢為「假諮詢」,這是我們絕對不能認同的。公眾對這個制度上的漏洞是關注的,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正視問題,並以積極的態度去處理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