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遣返體現懲治刑事犯罪決心
公安部昨天表示,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擔任廈門遠華集團董事長期間,採取多種非法手段大肆進行走私活動,涉嫌重大走私犯罪,案發後,賴於1999年潛逃加拿大。
長期以來,我公安機關鍥而不捨,積極開展境外緝捕工作,多年來,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積極推動中加雙方執法合作,共同打擊嚴重刑事犯罪。
本次遣返表明中加兩國維護法律尊嚴、懲治刑事犯罪的態度和決心,中國警方願意與加拿大警方繼續在打擊犯罪、緝捕逃犯等方面加強執法合作,以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1999年8月「賴」在加拿大
賴昌星舉家從香港逃往加拿大,為逃脫國法制裁,賴昌星以各種理由「賴」在加拿大,與加拿大移民部門展開拉鋸戰,開始12年的潛逃生涯。
2000年3月申請難民資格
賴昌星旅遊簽證到期,加拿大發出有條件離境令。同年,中國政府正式通緝賴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將其遣返中國。賴昌星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資格,不惜重金聘請律師,與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
2000年11月賴昌星夫婦被拘
加拿大移民局以違反移民條例為由,將賴昌星夫婦拘捕,後獲准有條件釋放。加移民局就會否繼續關押賴昌星夫婦作出嚴苛規定,兩人須繳8萬加元保釋金,禁止進入賭場或與黑幫成員聯繫,須待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不超過3小時,定期向當局報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