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方奕、韓家敏、周盛強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檢方的指控,3名犯罪嫌疑人當庭翻供。韓方奕稱他當時只是抱住史英才,目的是為了「拉架」,是想要阻攔史英才去和周盛強「理論」。而在當庭播放的監控錄像中,可以很清晰看到史英才被摔倒在地。「我是拽史警官時用勁用大了。」「你是怎麼拽史警官的?」法官訊問。「史警官在我身後,我用雙手拽住他的一隻胳膊……」。
韓家敏則表示,自己當時在參加婚禮,接到兒子的電話後趕緊讓堂弟周盛強過去看看,打電話時還強調周盛強不要動手。而周盛強為自己辯解說,他沒有毆打被害民警,只是與他發生了「撕扯」。
公訴方認為韓方奕既然是「拉架」,為什麼要拉正在被打的交警而不是打人者,更為關鍵的是,他抱人後為什麼還有推搡和背摔的動作。
針對韓家敏的「罪名不成立」辯護,公訴方認為,韓家敏明知周盛強性格衝動、愛打架,還要電話通知他去現場,本身已說明韓家敏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周盛強去做打架的準備,故意放任這一結果的出現。因此,韓家敏與韓方奕、周盛強已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