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改 明確撫恤標準和優待條件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近日發佈了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並公佈了修改後的條例,決定於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現役軍人死亡批准為烈士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等六種情形。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烈士、因公犧牲、殘疾等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標準和撫恤優待條件。
具體包括: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像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