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司法解釋:非法使用軍牌超半年可判3年
當前,涉軍用標誌性物品違法犯罪活動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如利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為他人辦理假入學等,詐騙財物,招搖撞騙。有關部門統計,僅此一項每年給國家造成約10億元的經濟損失。
此外,有的犯罪分子假冒軍官實施詐騙,嚴重損害軍人形象;有的將假軍車開進重要軍事場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安全隱患。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8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對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軍車號牌等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為,司法解釋確定了較為嚴格的入罪標準。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犯罪行為較為突出的實際,司法解釋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或者軍徽、軍旗、軍種符號、其他軍用標誌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共犯的處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涉軍用標誌性物品犯罪仍然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對此,依法以共犯論處。
此外,構成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等罪名的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逃稅、詐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