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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碼賴昌星遣返:財產給加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01]    我要評論

為了順利遣返賴昌星,中方作了較大讓步。首先,中方多次公開承諾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死緩)。這在當時引發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作為遠華案主犯的賴昌星免死,對其他已執行死刑的從犯而言不公平。

《財經》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知,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還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產由加方罰沒;被遣返後其不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其親屬及財產亦將受到相應法律保護;中加將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合作,等等。這其實等於放棄了對賴昌星轉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賴昌星外逃次年,2000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引渡法》,對無雙邊引渡條約情況下的引渡作出了規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請求國應當作出互惠的承諾。」

加拿大在1999年的新《引渡法》中也規定,在不存在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加拿大外交部長經徵得司法部長的同意,可以與有關外國就某個具體案件達成特定協定,以執行外國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請求。

中加雙方並沒有為賴昌星啟動這樣的特別程序。中國司法部上述不願具名的官員對《財經》記者說:「賴昌星遣返,還不涉及雙邊的刑事司法合作,要低一個級別,走的是非法移民遣返的路。」

非法移民遣返屬於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案》(Immigrationand Refugee ProtectionAct,簡稱IRPA)管轄,有獨立的行政和司法程序進行約束,外部難以干預。

但是這個非法移民遣返的法律程序,卻極為複雜,超乎想像。

難民申請程序

向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申請難民資格,交由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裁決,再上訴至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直至聯邦最高法院,圍繞難民資格的申請,賴昌星開始了與加拿大行政及司法機關漫長的拉鋸戰,雖然一路敗「訴」,但走完全程卻成功拖延了六年時間

1999年,賴昌星潛逃加拿大時持有的是旅遊簽證。2000年簽證到期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ian Border Service Agency,簡稱CBSA)向其發出有條件的離境令(aconditional Departure Order)。

按照加拿大移民法規定,該離境令接收人一旦申請獲得難民身份,離境令就自動失效,否則一個月內必須離境。

其時賴昌星處於被中國政府通緝的狀態。賴昌星的律師馬塔斯(David Matas)接受《財經》記者越洋電話採訪時稱,早在2000年中國政府就曾派代表團到加拿大和賴昌星談判,並對他的安全提出保證,希望其自願返回,但賴昌星並不願意。

與此同時,2000年7月,他向加拿大公民與移民部(Citizenshipand Immigration Canada,簡稱CIC)申請難民資格。CIC負責對難民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再交由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Immigrationand Refugee Board,簡稱IRB)裁決。IRB網站顯示,該委員會為「加拿大最大的獨立行政法庭」,職責是在移民和難民事務中依法、高效、公平地作出理由充分的決定。

如果對IRB的裁決結果不服,申請人可以上訴至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直至聯邦最高法院。

自此,圍繞難民資格的申請,賴昌星開始了與加拿大行政及司法機關漫長的拉鋸戰,雖然一路敗「訴」,但走完全程卻成功拖延了六年時間。

在此期間,又有多名中國嫌疑犯潛逃加拿大,包括事後已被遣返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犯鄧心志、崔自力和被稱為中國警方「十大詐騙通緝嫌犯」之一的曾漢林。

按照聯合國難民公約和IRPA的理念,一般來說,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並不符合移民和難民保護的條件。CIC並沒有獲准賴昌星的移民申請。2000年11月23日,賴昌星夫婦反而被CIC以涉嫌非法移民罪拘捕。

次年7月,賴昌星向IRB申請裁決,要求承認他的難民身份。其花重金聘請的律師馬塔斯,是加拿大最好的人權律師之一。馬塔斯聲稱,一旦賴昌星被遣送回中國,定會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審判。

但即使如此,賴昌星仍未能如願以償。2002年6月21日,IRB裁決認為有足夠理由相信賴昌星犯有「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駁回其難民申請,賴本人也於當天被拘捕。同年8月26日,馬塔斯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進行司法審查。

在此前後,鄧心志和崔自力的難民申請也先後被CIC、IRB否決。鄧心志錢財耗盡後,沒有進入司法程序,2008年8月22日被遣返回國,成為第一個從加拿大被遣返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崔自力則對IRB作出的裁決提起了訴訟,被駁回後即放棄上訴,於2010年1月13日被遣返回國。

但賴昌星有充足的財力支持其將訴訟進行到底。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的司法審查申請;2005年4月15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賴昌星的上訴;2005年8月,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賴昌星的上訴。

至此,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已獲終審,徹底無望。

這一消息傳回國內,不少人認為離賴昌星被遣返回國的日子不遠了,因為他面對的是加拿大邊境服務局頒發的離境令,被要求限期離境。

然而,變故再生。

遣返前風險評估

判決書稱:「加拿大要求中國政府就賴昌星一案作出嚴格、清楚和明確的保證,這些保證已經收到。中國政府的書面保證被認為將會得到遵守,中國政府為了榮譽和臉面,將會恪守這些承諾。」據知情人向《財經》記者透露,中方的承諾還包括,賴昌星若遣返後,在國內的庭審、宣判等程序,加方駐華代表及相應司法代表可全程跟蹤

按照CIC相關規定,如果限期離境人滿足難民申請失敗、仍滯留在加拿大、超過應離境日期六個月等條件,則此人就可以申請進入遣返前風險評估程序。

2005年10月,賴昌星向CIC提交了遣返前風險評估申請。

這樣,賴昌星的案子又回到了行政部門CIC手中。馬塔斯對《財經》記者稱,加拿大的行政部門對賴昌星的案子態度始終如一,一直認為他回到中國不會有危險。

然而,對於行政部門的裁決,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一審之後還可以上訴,直至終審。如此往復,賴昌星的案件又進入了新一輪的「起訴、上訴、再上訴」的循環。

加拿大聯邦法院判決遣返賴昌星的判決書顯示,賴昌星2005年10月所提交的遣返前風險評估主要依據IRPA的第97(1)條款。

該條款規定了「需要保護的人(Apersonin need of protection)」的兩種情況:一種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人可能遭受到《禁止酷刑公約》第一章內容提到的酷刑待遇;第二種情況為可能危及其生命,或者使其遭受殘酷而不同尋常的待遇或處罰。

這意味著,該評估的核心是賴昌星若被遣返回中國後所面臨的環境。這與此前是否給予賴昌星難民資格不同,遣返前風險評估涉及對中國政府承諾的可信度、中國司法體系、人權保障制度、監獄環境等進行的綜合評估。

因此,與賴昌星並無直接關係的中國的民族政策、人權問題等均被牽扯進來。而2006年2月,加拿大保守黨領袖哈珀執政後,兩國關係進入低潮,人權問題是橫亙在兩國之間的堅冰之一。

即使如此,2006年3月,CIC仍認為賴昌星應當被遣返。同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佈,CIC完成遣返前風險評估,並啟動遣返程序,為賴昌星安排了遣返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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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賴昌星
      責任編輯:磬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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