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
(一)地接社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
(三)地接社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
(四)委派接待旅遊團的導遊必須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
(五)地接社及委派的導遊在接待旅遊團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它相關規定;
(六)導遊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上述法令規定的旅遊行程表;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導遊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