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案件損失重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教訓深刻。經案件調查組調查,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一是財務管理混亂,鄱陽縣財政局違規開設賬戶,專戶開設過多過濫,印鑒保管使用不嚴,結存財政金額過多;二是金融管理混亂,財政部門與預算單位、人民銀行國庫和代理銀行之間對賬制度落實不到位;三是資金監管不力,鄱陽縣財政監督局未認真開展各項資金撥付監督檢查,省、市財政部門對鄱陽縣財政工作監督不力、把關不嚴;四是幹部管理鬆懈,鄱陽縣財政局和縣農村信用聯社對幹部教育管理嚴重缺位;五是主要領導幹部腐敗,鄱陽縣財政局和縣農村信用聯社主要領導不僅本人違法亂紀,而且忽視單位內部管理,嚴重失職瀆職;六是用人嚴重失察。
日前,江西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經江西省委同意,決定追究57名相關人員的責任;責成4個單位作出深刻檢查;對參與作案的李華波(在逃)、徐德堂、張慶華等7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且涉嫌挪用公款、受賄犯罪的原鄱陽縣政協副主席、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以及涉嫌貪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原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曹紹洲等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