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成本攬客
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它旅行社組織、接待;強調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禁脅迫遊客購物
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地接社須持有澳門旅遊局發出的牌照,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地接社導遊必須具有澳門旅遊局發出的導遊工作證,在遊客抵達澳門時,須及時派發符合法令規定的行程表;地接社及導遊在接待旅行團的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它相關規定;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