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4條第4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2000年港府修訂入境條例時,規定外傭在港工作不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3位入稟高院的菲傭認為,入境條例構成歧視,並違反《基本法》。
歐美等外籍人士居港7年就可以獲得居留權,而外傭則不可以,外傭的矛頭瞄準入境條例。當年在立法會出任相關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委員會副主席的楊孝華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指入境條例與《基本法》並無牴觸,因為入境條例規定7種或8種人士不算長期居留,不可以有居留權,包括外地勞工、解放軍、外地傭工或是合約制來香港工作的,他們不是真正申請來香港定居的。「我自己看不到有牴觸的地方,我們當時考慮是依照《基本法》24條進行本地立法的。」
目前在香港的外籍傭工約30萬人,他們大都來自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尼泊爾等亞洲國家,當中有10萬在香港居住超過7年。特區政府評估,一旦外傭爭取到居港權,10萬外籍傭工及他們30萬左右的配偶和子女將有資格為香港永久居民,給香港的人口政策、社會福利與勞工市場帶來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