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一出,引發網友紛紛質疑。有網友質疑此舉是否符合《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8月10日,駐馬店市委組織部幹部科的葛科長接受了中新網記者採訪。葛科長說,王新科根本就沒有被免職,市委組織部從未下發過文件免去王新科副縣長的職務,截止目前,他仍然是副縣長。葛科長告訴記者,按照程序,如果免去副縣長職務,要通過市委常委會議,再由組織部幹部科下發免職文件。幹部科從未下發過此文件。
但是,泌陽縣委宣傳部一名不願具名的官員告訴記者,2010年3月22日,主管安全的副縣長王新科因一起礦難而被免職,截止到目前,仍未見有文件重新任命他為副縣長。針對媒體報道的「一直在以副縣長的身份部署工作」、「不久前又被提拔為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這名官員說,「只是安排(他)一些活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