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力克強調,現行的《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關於可享有居留權的定義,而《基本法》對於「永久居住地」已作清晰的界定。
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林文瀚強調,法庭只是關注法律理據問題,社會和政治考慮不會影響他的裁決。
據瞭解,香港現時有超過29萬外地傭工,據有關方面估計,香港現時有逾10萬外傭,在香港住滿7年或以上。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居留權其中一項定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權。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第二條(4)(a),在任何期間內,非法入境者、違反任何逗留條件者、難民、被羈留者、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雇為外來的合約工人、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香港駐軍及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