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是否「通常居港」成焦點
代表政府的英國大律師彭力克認為,《基本法》二十四條寫明,通常居留滿七年,不應從字面解讀,應同時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及原意。而《基本法》也已授權特區政府決定一個人是否符合通常居留七年的條件。
他還說,外傭來港要遵守一系列條件,包括為指定僱主服務、住在僱主的居所、不可隨意轉換僱主、合約完結要返回原居地,以及來港時不可帶同子女或配偶。
彭力克強調,這些限制只應用於外傭身上,從事其他職業的外地員工不受此限。這是刻意設計的,令外傭與原居地保持聯繫,不能在港建立家庭,所以外傭在香港工作的時間並不符合基本法二十四條內「通常居港」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