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那麼在你看來,在香港的外傭能否爭取到他們想要的居留權呢?
記者:關於這一問題,要看香港的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在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最高。它是香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其中,《基本法》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都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做了精準的闡述。從中我們可以解讀到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香港具有獨特的自由港地位,長期成為世界金融中心,其對外籍人士所體現的兼容並包、來去自由的寬鬆、包容、自由的立場。
但是,在這一條款中有一個關鍵詞,就是「可成為」,而不是「必須成為」和「應當成為」。這就是說並不是沒有條件,也不是無限制地賦予外籍人士以永久居留權的資格。正是因為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0年修訂《入境條例》時,規定了7種或8種人士不算長期居留,不可以有居留權,這些人士包括外地勞工、軍人、外地傭工或是合約制來香港工作的人員。因此,外傭在香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