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綜合香港媒體報道,引起全城關注的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案,23日在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雙方代表律師聚焦在外傭「通常居港」的界定上,此案明日繼續聆訊。
政府律師彭力克表示,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兩國同意就永久居民身份作進一步立法建議,所以《中英聯合聲明》是解讀基本法的工具。彭力克指出,1997年4月,當時的入境處長去信立法局,說明哪類人可獲居港權,當時已將合約員工及外傭列入「非通常居港」人士,跟難民及被扣留人士歸為同一類別。
彭力克認為,基本法並無意圖取消立法機關在回歸前一直享有界定何謂「通常居港」的權力。他申請向法庭提交1990至1997年間的歷史背景資料,至於一旦外傭獲居港權,對香港社會影響的港府文件,就暫不提交。
外傭代表律師李志喜表示,《基本法》第154條,訂明特區政府可實施出入境限制,但他認為有關條例與界定「通常居港」無關,因此考慮一個人是否享有永久居民身份時,應只考慮《基本法》第24條。
李志喜又說,外傭留港期間遵守的一系列條件,只是僱傭合約條件,並非逗留條件,因此不能因工作上的限制,而界定外傭為「非通常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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