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江某(另案處理)在承攬廣州花都區市政工程時得到潘瀟「關照」;在花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勤事業編製人員的招錄中,江某的女兒也得到「開後門」的「關照」。江某因此為潘瀟及其岳父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並購置物品,賄送財物58萬多元人民幣。
2009年2月至6月,施某元、施某天(另案處理)經營的廣州萬穗時尚研發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廣州花都萬穗小額貸款公司,在此期間也得到潘瀟幫助。施某元、施某天以入股流金山莊為名賄送潘瀟及其岳父現金140萬元人民幣。
同時,潘瀟還通過提拔任用下屬親信藉機斂財。2007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為時任花都區市政園林局局長徐某(另案處理),花都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任某(另案處理)等人職務陞遷提供幫助,並「安排」自己的秘書鄭某(另案處理)先後擔任花都區炭步鎮鎮長、新華街道辦事處主任。作為回報,徐某以出資建設流金山莊工程的名義,向潘瀟及其岳父賄送財物15萬多元人民幣。鄭某為潘瀟支付了家庭旅遊費、交通費21萬多元人民幣。任某也向潘瀟賄送現金人民幣13萬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以及價值32萬多元人民幣的翡翠擺件1件、羊脂玉器2件。
在庭審中,潘瀟對公訴機關的主要指控事實均供認不諱,只是對部分受賄數額提出了異議,特別是針對幫助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租賃花都區交通局場地的指控,潘瀟提出:「我只是幫助李某約了花都區交通局的領導一起吃飯,向他們表示今後要對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並沒有直接指示他們要把場地租給李某。」
今天的審理進行得異常順利,在17時前就完成了全部的庭審。據悉,法院宣佈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