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定證人強製出庭的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充分體現了立法的人文關懷。
陳衛東說,對證人鑒定人給予有力保護也是破解證人出庭難的一個重要方面。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
草案規定,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產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和誤工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補償,也是現實中遇到的困境。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及誤工損失,應當給予補助。對證人作證的補貼,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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