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逮捕條件進行了細化。
草案將「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細化規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隱匿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可能自殺或者逃跑。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現行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特別是逮捕的必要條件很籠統,沒有一個具體可以衡量的標準。這次修改就是要通過細化標準,使偵查機關更加準確地把握和運用逮捕這種刑事強制措施,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時也有利於防止錯誤逮捕,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切實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