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背景分析
【修改時間】跨越兩屆全國人大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是刑訴法的第二次修改。
陳光中介紹,刑事訴訟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很成功的,使我國更加法制化、科學化、民主化了,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在國際上反應也相當好。
此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新加入了一些國際刑事公約。因此,2002年,十屆全國人大感覺到刑事訴訟法不適應國內外形勢的需要,準備第二次修改。2003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訴法再修改納入立法規劃,並準備在任期內完成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陳光中介紹說,當時,立法部門也做了一些努力,推出修改方案,方案也是徵求過公、檢、法、司等部門和學者、律師的意見,他當時也參與了。會議上,不少問題意見分歧比較大,立法部門感到拍板難度大。加之十七大召開在即,全國人大法工委於是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向後推延到十一屆人大完成。
十七大以後,中央加強司法改革工作,不少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陸續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和建議。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刑訴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規劃。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暨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第九次專題匯報會披露,刑訴法將再修改。
【修改難度】涉及到權力再分配
在我國刑事訴訟修改「按兵不動」的十幾年來,我國刑法以通過「修正案」等形式做出了多次補充修訂,使刑法體系和罪刑結構獲得了進一步完善。
對此,陳光中說,刑事訴訟法修改與刑法不一樣,比刑法修改的難度大。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對實務部門影響不大,容易取得一致意見。但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面比較廣、內容比較複雜,比如涉及到權力的再分配、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實務部門往往各有自己想法。他舉例說,在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討論修改刑訴法時,有些實務部門甚至認為他們的權力不應該被制約,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是否排除的爭議都很大。這些複雜性和重要性決定了刑事訴訟法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樣很快完成。
陳光中介紹,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各個實務部門協調、溝通得都比較充分,聽取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辦案部門、律師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儘管對於擬修改的條款,實務部門不見得每條都同意,但從總體、宏觀方面來看,基本取得了共識,最終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於部分認識不一致的問題,他認為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完善。
陳光中認為,一年的時間比較充分,刑訴法再修改的修正案,有望於明年3月的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從而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完成修法任務。
【修改傾向】強化人權保障
對於刑訴法再次修改的內容,陳光中認為,「有相當力度地推進了刑訴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對解決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長期羈押、辯護失靈、辯護效力差、辯護率低、程序不公、實體不公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相當程度的解決。」
他認為,此次修法,辯護權這一部分是修改得最好的、最有亮點的,這包括偵查階段辯護人身份的明確,對於律師法有關規定的進一步落實等。
與辯護權的變化相比,偵查權的變化也呈現既強化又限制。陳光中說,刑訴法再修改體現偵查權的強化的部分是,擬將秘密偵查權賦予偵查機關,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延長到24小時。偵查階段重大案件全程錄音錄像、採取強制措施後要立即將嫌犯送到看守所等規定,則表明對偵查權的制約。
陳光中認為,整體來說,此次修改強化公權力的條文不多,強化人權保障措施力度,相對要大,涉及的面也更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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