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瞭望》新聞周刊報道,將「消極腐敗」列為執政黨面臨的四種尖銳危險之一,意味著反腐敗鬥爭將有更大更縱深的防範和懲治力度。
近日,高層接連發聲告誡全黨應對「消極腐敗」的危險,再次彰顯對中央將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堅定信心和堅決態度。
在「七一」講話中,胡錦濤指出了黨在長期執政過程中所面臨的「四種危險」:精神懈怠的危險、能力不足的危險、脫離群眾的危險、消極腐敗的危險。並指出這些危險「更加尖銳地擺在全黨面前」,「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繁重、更為緊迫」。
將「消極腐敗」列為執政黨面臨的四種尖銳危險之一,意義重大。受訪權威人士指出,能否堅決懲治腐敗、有效預防腐敗,直接關係著黨的執政能力,關係著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關係著黨組織的氛圍風氣和黨員幹部的精神面貌。
從中國共產黨誕生初期,中央就十分重視黨的思想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進入新時期,中央更是多次告誡全黨要應對「消極腐敗」。十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在總綱中明確指出:「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就在此次「七一」前夕,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表彰大會暨反腐倡廉建設理論研討會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更是強調指出,反對消極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同一切剝削階級政黨的本質區別之一,也是我們共產黨人孜孜以求的奮鬥目標。
接受《瞭望》新聞周刊採訪時,中國人民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教授認為,「七一」講話將反腐倡廉建設擺在了黨的「五大建設」中更加突出、更加關鍵的位置,這說明當前反腐形勢不容樂觀,顯示了中央在反對「消極腐敗」上的明確態度和堅強決心。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紀檢監察學會副會長任建明認為,消極腐敗的危險是「四種危險」中最根本、最關鍵、最要害、最致命的危險。只有緊緊抓住這個主要矛盾,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找到切實可行、有效的辦法,努力克服,才能有效防範其他幾種危險,才能實現中國共產黨的可持續發展。
警惕違法違紀「三化」趨勢
「成效明顯和問題突出並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敗現象易發多發並存,群眾對反腐敗期望值不斷上升和腐敗現象短期內難以根治並存,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艱巨。」這是十七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對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總體態勢的判斷。
受訪權威專家指出,進入新時期以來,儘管反腐敗鬥爭取得明顯成效,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歷史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許多領域體制機制還不完善,一些黨員幹部理想信念動搖,消極腐敗現象仍較為嚴重,甚至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比如,腐敗行為在一些領域仍易發多發,黨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現象依然嚴重,一些腐敗案件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一些腐敗分子同時具有多種違紀違法行為,窩案、串案、案中案明顯增多,腐敗案件類型、性質和作案手段等出現新變化,違紀違法行為日趨複雜化、隱蔽化、智能化,新興經濟領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術手段作案有所增加,黨員幹部作風方面仍存問題,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和不正之風仍比較嚴重,等等。
「違紀違法行為的複雜化、隱蔽化、智能化值得高度警覺」,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分析,腐敗現象大致有四種表現:一是特權性腐敗,如群眾反映強烈的「三公」消費;二是權錢交易、權商交易,收受賄賂;三是政策性腐敗,主要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偏向於既得利益集團,忽略群眾參與,造成公共政策不公共、不公平、不公正,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四是,選人用人中的腐敗,劃圈子、拉幫派、江湖化,用人唯親。而隨著中央打擊腐敗力度增大,對腐敗的容忍度越來越小,一些腐敗分子為逃避懲處,開始變換花樣,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利用新興經濟領域謀取私利,其腐敗行為出現了「三化」的新特徵,這增大了反腐敗鬥爭的難度和艱巨性。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凱具體解析道,所謂「複雜化」,是指反腐敗鬥爭範圍有所擴大。當前我國五級政府有近800萬公務人員,並都掌握著一定的公共資源,在如此龐大的行政管理體系中,不僅要嚴懲身居高位的領導幹部濫用職權的腐敗犯罪行為,也要預防和懲治一般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搞不正之風的違紀行為,既要預防和嚴懲個體性腐敗,更要預防和嚴懲組織性腐敗。
所謂「隱蔽化」,是指由於國家反腐力度、公眾監督力度的增強,腐敗行為由權錢兩清的現值交易向權力即時支付、回報未來領取的期值交易轉變,其隱藏較深,潛伏期長,不急於變現,不易被發現,很難留下作案痕跡,為反腐敗案件的舉證和偵破增加了難度。
所謂「智能化」,主要是腐敗手段的變化越來越多樣化、高科技化,更多利用網絡平台、金融交易平台等手段,由權力與款物、值卡等實體交易向權力與信息、股份等虛擬交易轉變。
「腐敗『三化』的出現,對於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化建設、加快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都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毛昭輝認為,以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一案為例,杭州市紀委的同志曾深思,杭州市紀委制定了200多項反腐倡廉制度,為什麼卻沒有管住許邁永?這說明,當前已經不能單純依靠反腐敗機構來反腐,需要在政治體制改革、培育社會民主監督主體上下功夫。同時,包括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在內的反腐敗機構自身的改革也需相應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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