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開發利用還要避免破壞自然岸線資源,對於改變原有海岸線長度達到使用海岸線長度30%以上且超過200米的項目用島,也需要論證方可通過。
對於「島主」在無人島上修建的建築,《意見》明確,在海島海岸線及周邊海域修建碼頭、房屋等建築物和設施,鼓勵採用透水構築物形式或者樁基方式,例如棧橋式碼頭、棧道、高腳屋等。在海島上建造建築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適當距離,一般應保持在20米以上。
此外,海島開發利用產生的污水、廢水應進行達標處理,水質滿足相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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