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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漏油事件執法偏軟 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作為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31]    我要評論

此外,一度是公眾關注焦點的大股東中海油,如今卻沒有了消息。作為涉事公司的大股東,即便沒有直接責任,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該考慮監督和督促中海油履行社會責任,並進一步促使其對污染本國海洋的行為進行商業範疇內的干預。」劉俊海說。

「一些部門在回應公眾質疑時說,是因為當時還不是特別清楚原因,所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調查肯定是需要時間的,但是對於政府部門來說,必須要及時採取一些補救措施,必須要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所以像海洋局、環境保護等部門都應該有責任立刻行動起來,不管原因是什麼,都應盡快讓漏油的影響降到最低點。我認為,相關部門對這次事件的反應比較慢,而且態度也不夠強硬,並沒有真正對涉事公司構成很大的壓力,負有一定的延遲反應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員王敬波說。

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作為

國家海洋局近日再度表示,截至目前,造成蓬萊19-3油田溢油的地層源頭還未徹底封堵,對於B平台出現新的溢油點、C平台附近不斷發現新的油基泥漿的原因以及今後是否還會繼續出現類似情況,康菲公司無法給出明確結論。對於如何避免出現類似情形也無法給出有針對性的措施,所採取的措施仍然限於降低地層壓力、建造並安裝集油罩等,仍然是臨時性的、補救性的措施,並不能徹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風險。

此外,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負責人要求康菲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海洋局「兩個徹底」的要求,於8月31日前徹底封堵並清除海面溢油。屆時如若不能完成「兩個徹底」,國家海洋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鑒於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對海洋生態環境直接構成影響和威脅,該負責人敦促康菲公司要盡快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包括將來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按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海洋鑽井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常紀文認為,在康菲漏油事件中,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中海油和康菲中國聯合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進行審查和批准,對「三同時」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查和驗收,並對排污活動進行日常監管。因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違反了上述法律義務,造成了環境污染損害,因此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譬如,對於禁止排放的油基污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違法排放,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和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常紀文說,而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家海洋局僅僅給予「嚴厲批評」和責令限期改正是不夠的。

「此外,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代表我國政府對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生態損失及漁業資源等財產損失的致害者行使索賠權。這個索賠並不以污染物排放超標為前提,因為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在環境污染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並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這個索賠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即使致害者沒有過錯,只要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義務。」常紀文說。

「有關部門在這次處理上相對慢一些,尤其是信息公開的速度很慢。對於一些利害關係人來說,信息公開太慢就沒有時間作出反應,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可能就無法避免了。」王敬波說,「一些行政機關還是把企業的生產看得更重要一些,對環境保護問題反應比較輕,他們更重視經濟發展和利益,把環境保護問題放在經濟發展後的第二位來看待。」

「總體而言,對政府部門來說,處理類似事件必須要有一個強硬的態度和立場,積極站在受害者一方處理問題,嚴厲制裁違法者,幫助公眾提起訴訟,使其損失得到有效的補償。」王敬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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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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