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支巨大
社會福利開支占政府經常開支17.4%
香港特區政府主要是通過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向低收入人群和困難群體提供援助。在2011—2012年度,社會福利的政府經常開支為422億元,比上年的修訂預算增加42.5億元,佔整體政府經常開支17.4%。其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經常開支為294億元。
綜援計劃採用現金援助方式協助困難家庭。援助金大致分為三類:按不同類別的綜援受助人而發放的標準金額,以應付基本及一般需要;根據個別受助人的特別需要而發放的特別津貼,以支付租金、必需的交通費、學費及特別膳食費用等;以及發放給特定類別受助人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單親補助金、小區生活補助金及交通補助金。
綜援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及收入審查,如與家人同住,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資產審查的審核對象,是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如果申請人是單身的健康人士,資產總值不得超出23000元。如果是有家庭的人士,標準各不相同,家庭中如果有長者和兒童或殘疾人,又各有規定。舉例來說,一個7人家庭(假如成員包括兩名健全成人、三名健全兒童、一名殘疾兒童及一名長者),其資產限額為116000元。收入審查則是為了確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總收入不足以應付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每月認可的需要總額,對於申請人的收入,並沒有固定限制。
但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否則社署署長有權終止向其發放綜援金。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包括:首先,與申請人定期面談以協助訂立尋找工作的計劃、協助申請人取得最新的勞工市場資訊、在有職位空缺時安排申請人工作配對等。計劃還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每星期不超過三天或24小時的社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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