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廣州日報報道,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麼,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據?如果已經徵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針對這些疑問,記者進行了採訪。
一問:政策制定有何依據?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此次「房產證加名稅」事件後,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著將房屋部分權屬轉移給另一方,應屬於契稅徵稅範圍,現在免稅政策有何依據?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並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於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徵收對像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徵稅範圍之內。」記者查閱了契稅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定的項目屬於減征或免征契稅的範圍。
二問:如果已徵收是否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稅政策是從8月31日開始執行,那麼,此前如果已經徵收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中明確了執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麼開始免征的時間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稅之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