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事業編可否直接調任公務員?
李聖傑作為事業單位員工,是否可以直接被擬任為國家公務員(李遂鎮副鎮長)?
順義區委組織部回應,李聖傑身份性質轉變是因為調任,其依據是: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制定的《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第十五條規定: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因此,李聖傑調任至李遂鎮政府後,身份有所變化。同樣,如果一名公務員調任到事業單位或企業任職,也會轉變為事業或企業編製。
專家說法:應加強對事業單位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認為,與公務員相比,事業性單位在用人方面缺少相關法律限制和管理。因此,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錄用當事人的做法沒有問題。但考慮到當事人父親的背景,以及其快速陞遷的情況,公眾有理由去懷疑,當事人利用相關背景、人脈鑽了空子或佔了便宜,畢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也不是誰都能進的去的。
何兵稱,對於這些問題,相關部門應該進行詳細的解釋,介紹清楚當事人到底有何突出貢獻或傑出才能,使得公眾清楚其進入該單位並迅速陞遷的理由。
「幹部的陞遷不但要合法,還應該是合理的。」何兵教授說,至於理由是否合理,應該由公眾們去評判。
最後,何兵表示,該事件暴露出機制問題,事業性單位缺少相關的限制和管理,國家應予以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