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分析的是,為什麼法律會有「從常理分析」得到「必然」、「定然」的推斷?「常理」不正是社會道德現狀的反映嗎?
法官眼中的「常理」是,如果不是你撞的老人,自然不用扶,更不用送去就醫。可悲的是,我們在現實中的感受,確乎如此——活雷鋒,畢竟不是社會的常態。而同樣的事情,倘若發生在一些文明程度高的國家,路遇病患或需要幫助的人,幾乎總有人毫不猶豫地伸出援手。或許,這是因為他們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後顧之憂,不會有「不是你撞的你就不必扶」的「常理」——就像新加坡的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
那麼,法律和道德,究竟是誰把誰給撞了?這就像雞生蛋還是蛋生雞一樣難以定奪。事實上,社會秩序本來就遵循著一個從習慣到習俗、從習俗到慣例、從慣例到法律制度的發展過程。
不過,現行法律雖無法超拔於社會習俗存在,但法律對於引導甚至重塑社會文明、道德規範,並不一定存在衝突。比如,倘若法官能堅持不受輿論干擾,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以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司法原則,而不是輕率地推出一個證據模糊、是非含混的判決,那麼,恐怕給社會道德走向帶來的負面效應要輕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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