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財新網報道,9月開始,各地將執行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適用從9月1日開始取得的工資薪金,延遲發放工資的,將合併計稅。
據國稅總局網站消息,上述負責人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問題進行解讀,表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的,上述負責人表示,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