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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分局民警為乞討兒童贈送文具後,將乞討兒童移交給他們的父親。
帶自己骨肉要飯犯法?
妻子被逮捕,一位被解救兒童的父親非常不解:帶自己的骨肉要飯也犯法?
據瞭解,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以來,在對組織兒童乞討案的執行方面,法律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父母組織自己的小孩乞討,在一些地區是多年形成的陋習,社會危害不大,應以教育為主,不應成為犯罪主體。因此,此前一些類似案件中,對組織親生孩子乞討的父母多不予逮捕。
檢察院為什麼要批捕這5位帶孩子乞討的母親呢?
「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兒童乞討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9月6日,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9月2日被批捕的5名女性犯罪嫌疑人,採用脅迫手段組織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涉嫌犯罪。
據介紹,有孩子告訴民警,不乞討是不行的,媽媽說不去討錢或討不到足夠的錢就不給飯吃,以後也不給讀書,幾個調皮的孩子還挨了打。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屈學武指出,在並非家境貧困、遭遇自然災害,或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父母利用孩子乞討,是一種不勞而獲、摧殘未成年人的行為。對於這類行為是否屬於犯罪,重點在於是否存在暴力、脅迫情節,如果根據檢察機關掌握的情況,存在上述情節,則可以批捕。乞討對孩子是一種人格上的侮辱,親生父母利用他們牟利,甚至威脅不給飯吃,為了「激勵」孩子乞討不讓孩子吃飽,情節非常惡劣。另外,5位母親帶11名小孩乞討,構成了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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