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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分局民警為乞討兒童贈送文具後,將乞討兒童移交給他們的父親。
專家表示,適用刑法要慎重
對於父母帶親生子女乞討的行為,專家指出,需綜合考慮,慎重處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表述沒有把未成年人的父母排除在組織未成年人乞討的犯罪主體之外的意思。其中,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需要證據證明,「父母有時會把打孩子作為一種教育手段,不能判斷為一般的暴力,至於具體情況,需要法官權衡」。
車浩還介紹說,人大法工委曾對此條作出立法說明,指出如果迫於生計,一般父母或近親屬不按本罪處理。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考慮多種因素。比如,考慮到有些乞討是迫於生計,或者父母被抓孩子無法生活,或是為了照顧父母和孩子的感情,這類問題很少作為犯罪處理。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姚建龍表示,帶親生兒女乞討,適用刑法需要慎重。另外,這類行為可能還涉及父母對孩子權益的侵害,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可能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不過,在實踐中往往不容易判斷權益侵害是否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