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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的婚姻觀:不「為房而婚」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11]    我要評論

各人財產各自帶走

大部分沒有簽署婚前協議的夫婦,離婚時,財產分配便遇到了問題。如果說內地《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將不動產全部歸於購買者名下,而在香港,這早已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實施幾十年之久了。

在香港,以一方名義與個人資金購買的房產,無論婚前婚後,理論上來說都歸個人所有,配偶並不參與分割。因為香港法律並沒有像內地婚姻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是各人財產各人帶走。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對有爭議的財產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決,考慮因素包括雙方的工作及經濟能力、對家庭作出的貢獻等。香港執業律師翁靜晶指出:「香港的法律規定可以男分女,亦可以女分男,分多少則視雙方的婚姻長短、有沒有子女而定奪。但原則上是偏向於保護女方。」

可要求對方「供養」

此外,資料顯示,在香港亦存在「供養」或贍養一說,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均有權要求另一方負供養責任。如果一方有能力而不供養另一方,法院會頒布執行命令。而離婚時,如果一方經濟困難或婚前對於家庭作出過重要貢獻,而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好,法院也會要求一方對另一方提供供養。同時,夫妻並不用對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後的任何民事侵權或債務負責。

有香港律師撰文分析,對於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由於女方在大部分情況下將承擔子女撫養的任務,故法院衡量時,會偏向於保護女方的權利,一般來說,財產分割要保證女方在離婚後,生活水平不低於離婚前,此外還要考慮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經濟因素。

亦有律師以香港藝人謝霆鋒和張柏芝的婚變為例分析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兩人協議離婚,他們婚後的存款、股票應該會進行平等分割。在不動產方面,法官應該會根據兩個孩子的歸屬,在房產判定方面有所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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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春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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