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4被告獲刑
經法醫鑒定,林志國等3人屬輕傷,溫武等65人屬輕微傷,吳勝等9人體表損傷形態學改變已消失。經估價,被毀壞的玻璃窗、辦公用具、空調設備、汽車、摩托車、助力車等財物價值共計78158.5元(其中屬於茂石化公司的財產損失共55547元,屬於其他個人的財產損失共22611.5元)。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查等偵查措施鎖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於2010年6月9日至10月21日將鄧斌庭等1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高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1年1月7日依法向高州法院提起公訴。
高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斌庭等14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被害單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予以刑罰;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被告人鄧斌庭、溫治國、黃水桂、黃火炎4人在本案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應認定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譚開達10人積極參與犯罪,應認定為積極參與分子。被告人譚開達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等規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14名被告人在庭上表示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