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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應政策變遷
俞明軒教授介紹,我國土地出讓實行「招拍掛」之前,工業用地均採用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即出讓方與受讓方(土地使用者)通過協商,以協議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
2002年5月,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規定包括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用地的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
2004年,國土資源部頒布《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規定2004年8月31日以後所有經營性用地出讓全部實行招拍掛制度。
不過目前,政府行政辦公用地、關係國計民生的部分產業用地以及公益性事業用地仍然採取土地劃撥的形式。俞明軒稱,按照國土資源部最新說法,除軍事、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可以繼續劃撥使用外,其他用地實行有償使用。那麼,以後政府行政辦公用地,能源、電力等行業用地,學校、醫院、博物館等使用土地也要通過招拍掛形式有償出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