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1 財經網是否擔連帶責任
《財經》律師稱,財經雜誌刊登《新貴之盟》是雜誌的新聞報道行為,財經網轉載屬於網絡轉載行為,原告起訴的是名譽侵權,但兩個行為是獨立的,財經網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李嘉誠公司律師稱,財經網是財經雜誌的官方網站,有著相同的LOGO、共同的利益關係。兩被告實施的是共同的、同步的傳播行為,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2 報道是否違背判決書
李嘉誠公司律師稱,財經報道原文稱,「據香港維港公司執行董事王秀玲介紹,其2004年4月告訴張玉棟,李嘉誠好友、李嘉誠基金會董事周凱旋為感謝鄧湛在長江實業相關項目審批中的幫助,給了一筆共50萬美元的咨詢費,由張玉棟、鄧湛和王秀玲分配。」實際上,這是鄧湛的供述,並非法庭認定的事實。《財經》當成事實來報道,還以王秀玲的口吻報道,屬於報道失實。
《財經》律師稱,本案的關鍵在於50萬美元是否違規付到了鄧湛、張玉棟等人的「小金庫」,並最終成為了行賄贓款。且鄧湛的供述內容在證明力上要優於王秀玲的陳述。 |